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02:23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1000008225 號
民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34 條
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,各得以其債務,與
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。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
銷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特約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第 340 條
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,於扣押後,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,不
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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